关于调整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的通知(成都市)
关于调整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的通知(成都市)
成劳发[1995]216号
各区(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和省劳动厅有关规定,1988年10月市政府以成府发[1988]149号文规定了我市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随着社会救济标准的提高,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先后在1991年和1994年两次提高补助标准。为了使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能随本市居民生活、物价等多种因素变化而得到及时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随最低工资的变动而调整。
具体办法如下:
一、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
1、户口为城镇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为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档的65%。
2、户口为农村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档的60%。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
l、户口为城镇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为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档的55%;
2、户口为农村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为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档的50%。
三、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四、按上述标准执行后,原成劳发[1994]191号文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国家、省市规定的部分补贴不再享受。
五、计发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时,将有固定收入的死者配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数额由150元调整为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档扣除后,再按本文第一和第二条规定,确定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六、今后,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数额,及死者配偶本人必需的生活费数额,随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一档数额的调整而调整。
七、企业发放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在企业管理费用劳保费项目中列支。
八、有关企业职工死亡后的其他规定,仍按川府发[1988]170号、川劳险[1988]034号文、成府发[1988]149号和成劳发[1994]191号文执行。
九、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劳动局(章)
成都市财政局(章)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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