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居间合同"是否霸王条款?
南方日报:这个"居间合同"是否霸王条款?
2012-09-03 来源:南方日报 李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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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个房,签个合约,就得花掉5万余元,詹晓霞觉得很委屈。
两年前,她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当天签订三方合同,次日,她又因个人原因而违约。去年底,房产中介以未支付居间服务费为由起诉詹晓霞。该中介认为,只要签订居间合同,无论后续交易是否成功,都须支付居间费用。
本以为事情早已结束 一年后官司突如其来
詹晓霞长期在国外生活。2010年10月,她短暂回国想在东莞买套住房。10月27日,她通过中介方金信联行看中了中信凯旋城的一套住房,当天便与中介、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这笔交易促成后,詹晓霞需要向金信联行支付5.55万元居间服务费。关于这笔费用,三方合约中规定,“支付方应在合同签署当日付至丙方”。
詹晓霞说,她当时想到,如果签了三方合同就得付居间服务费,如果最终交易没能成功,钱岂不是白付了?
她向中介方询问,前述条款中的“合同”是指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还是指最终过户时房产部门提供的买卖合同。詹晓霞说,当时中介方的业务员称是指后者。
签约次日,詹晓霞接到丈夫的电话,称有笔生意急需大量资金周转,暂时不要购房。詹晓霞说,她当时就跟业务员通过电话讲明原因,表示房子不买了。对方也表示,没有问题。詹晓霞于是以为,购房之事即已结束。
不过,以上两段詹晓霞与业务员的对话均无录音,这也为日后的官司埋下了伏笔。
詹晓霞不买房了,但并未与中介方和卖方签订书面协议结束这件事。不久,她又出国了,其后中介方也未曾再与她联系。直到一年后,她在东莞的亲属接到法院传票,原告是金信联行,其要求詹晓霞支付居间服务费5.55万元,以及数万元的滞纳金。
对于突如其来的官司,詹晓霞感到讶异和愤怒:“交易都没成功,也得支付居间服务费?中介方若要追缴,为何其间一年时间从无联络,这岂不是恶意牟取滞纳金?”
詹晓霞认为,金信联行提供的三方合同范本条款,对于居间服务费的支付要求,免除了中介责任而加重了买方责任,因此属于霸王条款。
“居间服务”究竟包括哪些服务?
关于这一合同纠纷,金信联行法律顾问苏崎表示,只要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中介方就可以收取居间服务费。
苏崎表示,在他看来,居间服务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这包括帮卖方放盘、为买方提供楼盘信息、带买方看房等,直至中介方促成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即表示居间服务全部完成。至于签订三方合同之后,中介方协助买方办理贷款、过户等事项,则属于中介方的代办服务,并不属于居间服务,有另外的代办协议对其进行规范。
因此,苏崎认为,金信联行已经促成詹晓霞签订三方合同,詹晓霞必须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他还表示,之所以推迟一年才起诉,是因为对接詹晓霞的业务员此后已离职,詹晓霞的合同纠纷被搁置一段时候后才被发现。
不过,苏崎对于居间服务的解释并未明确地反映在詹晓霞的三方合同中。
关于居间服务费的理解,也有法律人士的观点与苏崎相异。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杨海亮律师认为,居间服务费应当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对应,该笔费用如果还包含委托过户、完税、办证、按揭、担保等交易事项,即合同中提到的“委托法律关系”。在一方解除合同时,中介以上义务没有完成,应当作出相应扣减较为公平合理。
还有法律人士表示,签订三方合同即须缴纳居间服务费,这对于买方有霸王条款的倾向。但苏崎对此表示否认,他认为,这项条款对中介方也是一种保护,可以抑制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私下交易,从而造成中介方劳而无获。
苏崎表示,在签订三方合同时,买卖方可以加入补充约定,从而对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给予限定。
在金信联行的最新版的合同范本中,已经加入了关于居间服务项目的详细解释。对于前述可能造成误解的条款,“支付方应在合同签署当日付至丙方”,苏崎表示,会将条款规定更加明晰。
目前,金信联行起诉詹晓霞的官司一审判决,詹晓霞须全额支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詹晓霞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