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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员在旅馆被杀害,旅馆未尽安全义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李英俊律师
旅馆未尽安全义务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报讯 住宿人员在旅馆被杀害,死者父母将旅馆告上法庭要求旅馆赔偿死亡赔偿金的30%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近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该旅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03万元(死亡赔偿金的10%),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死者田某的丈夫)在被告陈某经营的围场某旅馆301房间登记住宿,次日下午,死者田某从北京到围场,李某将其接到该旅馆301房间住下,田某未登记,该旅馆的工作人员未发现田某,亦不知其何时入住。田某与李某因离婚之事发生矛盾,田某入住的第二天下午13时许,李某将田某杀害致死,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了丧葬费及赡养费。二原告认为被告某旅馆未尽到旅馆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且给二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0.3万元(5150元×20年)的30%3.09万元,同时给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作为旅馆的经营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应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待旅客必须登记,本案被告陈某经营的旅馆的工作人员未发现田某,不知其何时入住,在李某将田某杀害后,李某报警,公安机关到旅馆打开房间门后,才发现田某死亡,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文敏 娄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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