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 |
法律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公司解散且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
申请材料 | 一、内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企业(公司)章程(原件1份)。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
时 限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备案与否不影响章程效力,备案后的章程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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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