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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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