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备案的产品种类包括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产品。企业还应将其产品执行的标准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需要备案企业产品标准 |
条 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将其产品执行的标准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企业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事项条件(补充):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包括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以外的其它产品。 |
申请材料 |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2、《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 3、 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4、 标准编制说明(1份); 5、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6、《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备案食品企业标准需提供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 注: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1、4项及标准电子文本,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 |
申请表格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本部: 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标准审查部 地址: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十楼1004 电话:8399 7958 EMAIL:bzscb@mail.szbts.gov.cn 宝安受理点: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标准审查部宝安受理点 地址:宝安区宝城二十区洪浪南路技术监督大楼 电话:2759 0421 龙岗受理点: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标准审查部龙岗受理点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爱心路龙岗质量大楼 电话:2893 2663 |
决定机关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填写收件回执交给申请单位。(二)审核:经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的依据包括:1.企业标准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所规范的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3.符合标准编写导则GB/T 1.1-2000和GB/T 1.2-2002 的要求;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技术指标科学、合理、安全,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4.企业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应符合推荐性标准要求;5.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三)发证:受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编号,并打印证书。 |
时 限 | 4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已备案标准作为指导企业产品生产的依据 |
收 费 | 免费 |
年审或年检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标准需要办理复审: (一)业标准登记备案超过三年有效期; (二)上级标准已修订,或者企业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与上级标准冲突; (三)企业标准存在不科学性与不合理性,可能带来人身健康危害、误导消费、不公平竞争或不满足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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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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