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公司债务出具欠条,债务应由谁偿还
案情:2010年11月,原告商某与被告山东某皮具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某皮具公司的房屋进行吊顶、外墙漆等装饰施工。承建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装饰工程结算。由于公司值成立之初,资金紧张,被告皮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本人欠商某公司房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款共计壹拾玖万元整”。后,商某一直未支付所欠款项。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皮具公司、商某连带支付装修款19万元整。
原告主张商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辩称该债务系商某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构成债务转移。欠条内容表明被告商某愿意个人承担被告某皮具公司的债务,原告收取了欠条亦表示认可了该债务转移行为。被告商某承担了公司债务,原债务人即被告某皮具公司则脱离了债的关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商某支付拖欠装修款19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泰和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