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陈化粮购买资格初审 |
法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申办企业为酒精或饲料生产企业; (二)饲料生产企业年产量3万吨以上,酒精生产企业年产量1万吨以上; (三)近三年生产经营正常; (四)信誉良好,有工商部门年检记录。 依据:省发展计划委、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关于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和加强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的通知》(粤计粮计[2003]114号),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卫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粤粮发电 [2004]14号)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申请报告书及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购销台帐及购进原料票据; (四)企业与地级市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责任书; 依据:省发展计划委、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关于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和加强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的通知》(粤计粮计[2003]114号),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卫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粤粮发电 [2004]14号)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市场处 |
决定机关 | 市工商局 |
程 序 | 企业提交申请报告书>>领取《购买陈化粮资格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申请表》和《陈化粮处理责任书》>>上述《申请表》和《责任书》分别由申请企业、市发改局填写和签署完毕后交回市工商局市场处>>市工商局市场处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在上述《申请表》和《责任书》签署和盖章,并发还企业>>企业持所有申请材料向省计委和省工商局申请办理陈化粮收购资格审核和认证手续.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市工商局盖章的《购买陈化粮资格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申请表》,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经许可后方可向省发改委和省工商局申请办理陈化粮收购资格审核和认证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按申请资格办理程序办理。先由市发改局、市工商局联合初检,对合格者联合加盖公章后,报省发改委和省工商局联合审定。 依据: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粮发电 [200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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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陈化粮的酒精、饲料企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