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高法(2012)118号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 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4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29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79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40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713元
丧葬费 19,356.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1,550元
采矿业 49,244元
制造业 36,46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6,754元
建筑业 31,182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4,05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1,650元
批发和零售业 32,112元
住宿和餐饮业 26,242元
金融业 69,494元
房地产业 32,740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98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4,990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202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760元
教育 45,240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1,463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765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9,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