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宁夏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44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34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74.89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13.2元/年
五、职工月平均工资3262元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21601元
2、采矿业 74968元
3、制造业 29707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55997元
5、建筑业 28579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010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918元
8、批发和零售业 30662元
9、住宿和餐饮业 19106元
10、金融业 63894元
11、房地产业 3089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10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37101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34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447元
16、教育 37090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11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07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616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5月1日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