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被钢筋砸伤算工伤吗
律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可认定为工伤 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再次公布了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维权案例
今年3月,来自河南的王某在台州某建筑工地上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王某不慎被钢筋砸伤,在场的工友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住院期间,包工头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要求王某与其签订协议,否则,不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王某与其签订了以下协议:建筑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一次性补偿给王某1万元,王某不得再以工伤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经过了解,王某才知道自己可享受工伤待遇,遂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以双方已有协议为由拒绝了。
昨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一般通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情形),即非全日制用工时,才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来确认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时,则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处理。
《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第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1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l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朱律师:
一般而言,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旦一方反悔提起诉讼,将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协议将成为司法审查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王某介绍的情况来看,王某与某建筑公司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他们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为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落实其工伤待遇。而某建筑公司不但没有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反而以不支付医疗费来要挟。因此,该协议不是王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公司的胁迫下所签订的,王某可以依法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