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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孙心远律师 50岁加油女工被辞退 起诉中石化索赔六万
发布日期:2012-08-25    作者:孙心远律师
今年50岁的郭某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辞退,郭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昌平仲裁厅以郭某超过5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郭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经济补偿。     1998年10月,郭某到中石化北京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04年11月中石化北京分公司让郭某与北京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作地点和岗位均未变。劳动合同书一直在加油站内存放,没有给原告。当时通知合同签订至2010年11月,但合同书内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28日。2010年3月11日,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的劳资部门领导通知郭某2010年3月10日终止劳动合同,因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和北京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给予郭某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费和加班费等,郭某向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厅以郭某超过5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郭某向昌平区法院起诉,请求支付以上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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