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孙心远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户一表”的效力
案情
原告刘如蓉与被告元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元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如蓉购买元佳公司开发的房屋。合同对户内配置供水设施的约定为:“接市政设施管网,二次供水,每户独立设表,表后管接入户。”实际上,该小区内设有总表,二次供水业主的房屋内设有分表。整个小区在供水公司只有元佳公司一个账户,接受二次供水的业主在供水公司并无独立账户,业主必须向小区物管公司缴纳水费后,物管公司再集中向供水公司缴纳水费。刘如蓉认为,元佳公司未给其房屋安装独立的供用水计量表,使其不能与供水公司进行直接水费结算,其行为违反了“每户独立设表”的约定,请求法院判决元佳公司为刘如蓉房的水表接市政设施管网,并设置独立的供用水计量表。
裁判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每户独立设表”仅是对计量用水的设施设备进行的约定,并没有对用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且“每户独立设表”也无法确定供用水合同的内容,而刘如蓉要求的在供水公司设立单独账户,与供水公司进行直接结算,本质上属于刘如蓉欲与供水公司产生供用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本案合同双方对供用水的权利义务并未约定,仅仅约定了安装独立的水表,元佳公司已经为每户业主安装了水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