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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劳动纠纷律师,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赵 强律师

资深赵强律师,法学硕士,电话13564487689或1891715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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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需要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不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工伤级别为1-4级,则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员工退休;若工伤级别为5-6级,非经员工提出,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如果劳动合同终止,企业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工伤级别为7-10级,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企业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延期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此种情况下,除非员工退休,否则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法定情况消失之后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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