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在商务部统筹规划的数量范围内,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申报时间先后确定。 |
条 件 |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 |
申请材料 | (一)设立申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股东各方签字、盖章);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申请表格 | 新增典当业务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新增典当行推荐上报表格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决定机关 | 商务部。 |
程 序 | (一)申请人上报资料; (二)典当行申报材料批量初审; (三)向商务部上报规划; (四)商务部对规划进行批复; (五)在商务部规定的时间内,按商务部要求,上报初审合格的申请。 |
时 限 | 在商务部对规划进行批复及企业申报材料完备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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