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
条 件 |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 |
申请材料 | (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二)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三)《数码照相回执》(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行政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居民身份证由深圳市公安局审核,各区公安分局发证。 |
程 序 | 各派出所户证窗口受理,区公安分局人口科发证。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日内发证。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5年,16至25周岁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10年,25至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
收 费 |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收取40元。对城乡低保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减半收取工本费。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0条(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落实国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95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