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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条  件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因急事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请材料 (一)《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原件1份);

(二)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原件1份);

(五)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各行政派出所。
决定机关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各区公安分局签发。
程  序 各行政派出所户证窗口受理,区公安分局审核发证。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效力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收  费 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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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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