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身份证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
办理时限: |
无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
申办手续: |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依法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履行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而未办理过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亦应申领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需履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应按规定填写《申请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 2.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换领,是指公民因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被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以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更正,而办理的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应按规定填写《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同时,收回旧证。 3.补领居民身份证补领,是指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经报派出所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可以办理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领取《居民身份证报失单》,从报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凭《居民身份证报失单》,提交本人《申请书》,单位证明,交验《户口簿》,填写《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并详细写明遗失经过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因,经民警调查后,由派出所所长审核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补领,补领者需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 4.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申领,是指(1)在居民身份证未领到前,外出活动需证明身份;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应按规定申请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到前,需外出活动证明身份的,可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身份证(以下简称第一款)。(2)对常住户口待定的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如尚未领过居民身份证,而按政策尚未登记常住户口或规定不能在现住地短期内落户的,短期内不能离去的,可准予发给有效期限为一年的临时身份证(以下简称第二款)。第一款公民应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填写《临时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一张(遗失补证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报失单》),经民警调查,所长审批,由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签发。申领时应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第二款公民应向现住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由本人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表》,交验户口证明(迁移证、出生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或公证证明,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经民警调查,所长审核,报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批同意,方可签发。派出所在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
办理程序: |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除冻结地区)。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95)第23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第74号文规定申领身份证工本费10元。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95)第23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第74号文规定换领身份证工本费10元。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95)第23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 第74号文规定临时身份证工本费5元。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95)第23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第74号文规定补领身份证工本费20元。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89)公发1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3)17号、《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和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收照回单的通知》(92)沪公(户)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