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暂住证核发。 |
法律依据 | (一)《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25号令发布)第三条。 (二)《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三)《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5年8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四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二款。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法律依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第二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办劳务暂住证: 1、暂住户口登记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证明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聘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办非劳务暂住证: 1、暂住户口登记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固定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各公安派出所。 |
程 序 | 劳务暂住证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发证;非劳务暂住证由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发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暂住证。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年。 |
法律效力 | 持劳务暂住证、非劳务暂住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在我市居留,可以凭证进出特区。 |
收 费 |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收取工本费:15元/证;《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收取工本费:5元/证。 法律依据:《关于深圳市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