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了提高证卡的使用效率,减轻暂住人员的负担,经研究,同意你厅对外来务工人员等暂住人口实行暂住证管理。我省《暂住证》为纸制证,《暂住证》工本费为每证5元;《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换新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除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暂住证》工本费外,其它如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自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5]64号、赣财综字[1995]100号)、《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的函》(赣价费字[200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