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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方式不对 赔偿单位5万损失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张峰律师

李小姐是一家装公司项目主管,公司刚刚与一客户签订家装合同,合同价值约十万元,由李小姐负责此项目,该工程进行到一半时,李小姐由于和公司领导发生矛盾,愤然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第二天就没来上班,没想到辞职后,李小姐突然接到了家装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李小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约7万元,李小姐无奈,只能应诉,庭审中,家装公司举证出由于李小姐的突然辞职,致使该家装工程装修至一半,因为该家装的前期设计都是李小姐主持的,她突然辞职后,公司无法及时找到继任者,而家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迟延违约金为7万多元,公司认为这全都是李小姐的突然“搁挑子”导致的,故要求李小姐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仲裁部门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李小姐违法劳动合同法突然辞职是导致家装公司赔偿的直接原因,综合整个事情过程,裁决李小姐给付家装公司约5万元的赔偿。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虽然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不再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但不要忘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小姐辞职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要承担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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