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单位造成损失 应支付赔偿金
给单位造成损失 应支付赔偿金
2010-07-12 06:52 大江网-新法制报
网友“邓生”:我在景德镇市某瓷器厂上班,月工资1500元。有一次,我不小心摔碎了瓷器,造成损失1000元。工厂直接从我当月工资中扣除1000元。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邝宪平律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因为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你有权要求工厂返还已经扣发的超过月工资20%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