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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 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0-08-27    作者:孙新律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为社会所普遍关注,但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因劳动者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非常多见,如何对有关责任进行界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主要情形?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的范围?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也应根据致损类型进行分析,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可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下费用:(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而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务派遣中的损失赔偿责任分担
  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作为派遣公司的员工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若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因职务行为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相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呢?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与签定合同的用人单位相分离,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尽管小于一般劳动关系,但其具体内容并不脱离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多数情况下享有对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指挥管理权,故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工单位损害,用工单位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而对于劳动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情形,根据2010年7月1日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不因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脱离。
  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措施加以预先防范,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等,力争将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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