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人绊倒在地后抢走财物获刑
作者:朱丽琴 周志伟 | 来源:光明网 |在会所僻静处,将他人绊倒在地致使其无法反抗后,抢走他人财物。2012年7月26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4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南昌市东湖区某国际会所四号门附近,趁周围无人之机,用腿将迎面走来的被害人马某绊住,并抓住被害人马某的肩膀将马某摔倒在地致其无法反抗,将被害人马某挽在手上的一个装有化妆品、人民币255元的橙色挎包及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Iphone4S型移动电话抢走,随后李某被闻讯赶来的该会所保安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所抢财物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等,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