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持枪打猎 误杀同伴获刑
作者:李红 齐东芳 | 来源:光明网 |近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枪、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覃某某与本案死者吴某是南江县关坝乡某村的村民,两家关系较好。覃、吴二人酷爱打猎,各自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经常在一起打猎。
2012年1月26日午后,覃某某与吴某相邀一同进山打猎,殊不知悲剧正慢慢向两人袭进。覃、吴两人跟往常一样,进入南江县关坝乡某村“大寨梁”打猎,两人各自手持一支火药枪,分散寻找猎物。覃某某在树林里寻找猎物时,听到远处有悉悉索索的声音,循声望去,见一黑影晃动,当即扣动扳机。随着黑影的倒下,覃某某兴冲冲地奔去捕收猎物,却见同伴吴某倒在血泊中,根本没什么动物的影子。难道自己刚刚击中的是同伴吗?覃某某顿时大惊失色,好半天才缓过神。可吴某已经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向南江县关坝乡某村村委会报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件事实。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死者吴某和两人非法持有的火药枪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两支火药枪均系利用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前膛枪,机件运动正常,发射试验证明均能正常发射,威力足以致人伤亡。吴某因散弹创伤致双肺、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视我国严格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覃某某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误将一起狩猎的吴某认成动物而开枪击中致其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覃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覃某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