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用电信 一男子获刑八年
作者:赵维光 | 来源:法治网 | 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1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唐某伙同戴某等四人驾驶一辆桑塔纳小汽车窜到天等县进结镇结安村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进结结安基站附近伺机盗窃该基站变压器的铜芯,之后由戴某等三人负责拆除该基站变压器,被告人唐某则坐在车上负责放风,戴某等三人在拆除该基站的变压器过程中被发现后逃跑,被告人唐某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由于变压器遭受唐某等四人破坏,导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进结结安基站在不能通电的情况下,通信网络连续中断20天。另查明,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6日被广西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3月12日,被告人唐某刑满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使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