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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行纪合同的履行与定金罚则的适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发布日期:2012-08-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行纪合同的履行与定金罚则的适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5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55
-----某银行与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某银行个人业务部代销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代销商品、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代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代销期间代销人对代销商品享有占有权。相应地,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的销售风险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在没有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依代销商品价值的高低,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而改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归属和市场销售风险的承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后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适用于不履行也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对于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于未履行债务的部分适用定金罚则。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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