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资格: | (一)符合本市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资比例不超过75 %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
申办手续: | (一)申请书;(二)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影院土地使用权、银行资信等证明件,以及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评估书;(三)合营外方的资格和银行信贷证明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件;(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五)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六)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权证书;(七)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八)电影放映设备、设施的明细单;(九)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测试、验收的意见。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向市外经委行文,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四)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商务部、广电总局、文化部批准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审批项目,书面告知理由。 (五)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广电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备注 外商投资电影院的年检程序、办法与电影放映单位相同。 |
办理依据: | (一)《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三)《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