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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设立和变更的初审和转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外经贸委-外资审批管理处
办理时限: 初审时间:30个工作日
申办手续: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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