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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型犯罪的情境预防——一个西方犯罪学视角的观察
发布日期:2012-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摘要】 【内容提要】表现型犯罪是指行为人的在行为过程中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可以包括由飙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犯罪、由足球流氓引起的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强奸、猥亵儿童等行为,在转型期的中国,表现型犯罪已屡见不鲜,其防治成为须待解决的问题。基于西方古典犯罪学派的情景预防理论基于理性犯罪人与机会控制的思考路径,是防治表现型犯罪的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策略应用。西方犯罪学文献中对于情境预防之于表现型犯罪也有批判之声,情境预防理论的倡导者从理论的正当性与实际犯罪的预防效果两方面对批判进行了回应,证明了情境预防是对抗表现型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表现型犯罪;西方古典犯罪学派;情境预防理论;批判及其回应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表现型犯罪:本文的研究价值

  在所有的现象中,人类的意志是最复杂的。而意志的外化,就是人类的各种行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的行为也是极其复杂的。在刑法学、犯罪学上的行为是指那些有社会危害性、侵犯法益并且值得处罚的行为,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在西方犯罪学研究的文献中,表现型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分类被经常讨论。

  表现型犯罪(expressive crimes)是指行为人的在行为过程中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犯罪行为,[1]这些犯罪可以包括由飙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犯罪、由足球流氓引起的伤害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强奸、猥亵儿童等等。强烈的心理暗示给了行为人足够的行动动机,进而实施上述具体犯罪。

  作为在当下的中国近年来,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进步,而与此同时,新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在中国渐渐成形,人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较改革开放之前已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范式,也就是规制人们行为的各种规范形式和内容也在社会转型中发生着显著的变化。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享乐主义以及消费主义观念在普通民众之间也渐渐成形。在物质生活渐渐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精神生活的重要性渐渐凸显出来。

  在这其中,可以说,许多健康的、正常的精神满足被社会所提供。不过,也有许多不正常的行为也渐渐显现,市场化带来的变化在人们自我私欲的满足的界限和可能上也显露无疑。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所言,由于社会规范对于人们私欲的规制的程度渐渐下降甚至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消费主义带来了一种特殊的后现代特性的“快感体验”的主体性经验。[2]这样一种主体性内含着冲动、自恋,并由此可能带来飙车、吸毒、防火、抢劫等等由此强烈情感体验带来的犯罪问题。而西方犯罪学中所研究的表现型犯罪就是其中一种不断增多的犯罪现象。[3]

  对于强烈情感的体验固然无可厚非,在一些人看来这也是一种对于精神生活的满足以及暂时脱离现实生活的平淡和乏味。不过,一个社会的存在需要社会成员或自觉自愿或者迫于各种社会规范而克制自己的私欲,而这样一种克制的底线便是不得犯罪。而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社会固有的自发性,伴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种不成熟与尚未建立的新的社会规范的形成,这样的表现型犯罪仍然层出不穷,如何进行防治也是学者和社会管理者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难题。

  西方的犯罪学研究较为发达,对于上述在中国近年来出现的“表现型”犯罪的分析和预防讨论及其文献丰富,可以为中国当下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些已成的研究文本。笔者认为,在这些讨论中,以古典犯罪学派为根基的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借以理性犯罪人与机会控制的思考路径对于防控表现型犯罪有一定的可行性,对于情境预防理论的分析以及与表现型犯罪预防的结合对于当下中国实际问题有借鉴作用,故对于其的梳理是必要的,本文也就此展开讨论。

  二、情境预防的出现:古典主义犯罪学的回归

  (一)古典犯罪学派与近代预防理论

  自从欧洲启蒙时代以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就更为强调人作为土体的特性以及主体性的解放。可以说,现代化的国家和市场的形成与此息息相关,而强调主体性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当下有所显现。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当下出现的问题(包括上述的有关表现型犯罪的出现和蔓延的情况)而否认启蒙时代的重要意义。没有人作为主体的解放,也不会有各种民主和宪政制度的创制,而人类的生活仍将可能出在自我束缚和禁闭的状态。面对当下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本文所关注的关于如何预防表现型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古典启蒙思想依旧为其找到了答案。而笔者所提倡的情境预防的概念与古典学派的思想也有着丝丝入扣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可以说是在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变革着旧有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并确立了一系列影响至今思想。古典犯罪学派反对对于犯罪过度的惩罚、反对不人道的刑罚方式,他们提倡对于犯罪的惩罚要适度。

  而在此基础上,以贝卡利亚为首的古典犯罪学派又进一步提出了犯罪预防的观念以及其与刑罚的关系。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残酷性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烦心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于人性来说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绝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4]

  在犯罪预防领域,依据古典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刑罚不应当被视为一种强制或一个绝对的国家职权,而应当被理解为一种为“达到特定理想目的的社会控制工具。”因此,这一理想目的应当更多地通过理性的、更少地通过感性的方式去实现,而不是像古代统治模式那样。刑罚必然带来痛苦,因而它自身也是一种罪恶,所以只有当刑罚能实现对更大的恶的排除时,它才被认为是正当的。为达到这一目标,刑罚首先必须定位为一种威慑性的预防性的措施。[5]

  古典犯罪学派之所以对于惩罚的内涵做出如此的解释,不仅仅是由于注重对于人权以及人道主义的关注,其所提倡的犯罪预防理论也与古典学派的功利主义思想息息相关。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贝卡里亚是一个人道主义者,但同时又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在一定意义上说,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具有相对的性质,贝卡里亚从人道主义出发,坚定地主张刑罚的缓和。当然,刑罚宽和的理由仍然是功利的。”[6]功利主义思想注重成本和效果的对应关系,承认人具有自由意志,并且进一步认为在自由意志控制下的社会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功利主义的一句名言,“人们握有自由意志,他们受理性指引且本性自私。因此他们由于恐惧刑罚而受控制:如果刑罚带来的痛苦超过了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人们会选择不去犯罪。”[7]

  古典犯罪学派依照这些假设,便提出了“心理享乐主义”的概念。其是指在人们采取行动之前已经对快乐与痛苦进行了计算,并且以计算得出的结论作为指导自己行为选择的标准。因此,古典主义犯罪学家建立了一种刑罚和犯罪预防的哲学,以及基于理性人的精确计算所采取的相关策略。虽然这一套基于功利计算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付诸于实践的可能条件和环境,但是古典犯罪学派所提出了有关预防犯罪的主张却得以成为有着持久影响力的学说。

  (二)情境预防——对于古典学派的传承与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以实证主义学派为首的犯罪学家开始攻击古典主义犯罪学派的主张,并提出了自己的有关犯罪的思想。

  但是,实践证明,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对抗犯罪的策略中并没有能起到预期的理想效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被长时间忽视的古典犯罪学派以及其所提倡的一些关于理性犯罪人的假设又一次得到了重视,进而在新的一批学者的提倡和发展下,形成了有关犯罪以及犯罪预防的新的理论,而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便是其中之一。

  情境犯罪预防最早在二十世纪70年代末由英国内政部研究小组的“行政犯罪学家”们所提倡。[8]而到了八十年代,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逐渐被发展,这其中以英国内政部的学者R.V.Clarke为代表,其也为情境犯罪预防下了如下的定义:

  “情境犯罪预防……指的是一种优先选择的手段,它不依赖与对社会及其结构的改善,而仅是致力于减少犯罪的机会……情境犯罪预防包括了这样一些减少犯罪机会的措施:第一,针对高度具体的犯罪行为;第二,对该类犯罪发生的直接环境的管理、谋划或控制越是具体和持久,效果也就越明显:通过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和风险,使众多犯罪人感到犯罪收益的降低,从而减少犯罪。”[9]

  卡拉克关于情境犯罪预防概念的概括可以说是十分精到的:首先,他指出了对于情境预防概念的提出基于这样一种现实的困境: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失败或者说是关于实证主义学家所提出的有关通过社会改造等长期的社会改良来达到犯罪预防效果的尝试的失败。其次,他指出了情境预防理论的一个关键概念:犯罪机会。正是基于对于各种不同犯罪的犯罪机会的理解,情境犯罪理论发展出了一套预防犯罪的具体策略。再次,克拉克指出了对于情境犯罪预防而言,其关注的将是那些具体的个罪及其个别的环境特点。最后,他提出了情境预防理论对于上述预防可能性的一个前提:犯罪人对于收益衡量的再次思考。

  可以看出,情境预防理论的预设条件仍然是回归古典犯罪学派的,对于理性犯罪人这样一个假设的认同是其学说的一个理论前提。而在此前提之下,大部分学者也认为情境犯罪预防还有两个重要理论前提: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和环境犯罪预防理论(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10]在此理论基础的前提上,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提出了如下的五大类预防犯罪的措施:[11]

  1.通过控制目标或者犯罪工具,增加犯罪难度。

  2.通过加强正式或者非正式的监控增大犯罪风险。

  3.通过财物识别以加大损失补偿的可能以减少犯罪的收益。

  4.通过减少同侪压力或减少冲突降低面对犯罪挑衅的可能性。

  5.通过设立规则来削弱犯罪借口。[12]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情境预防理论不仅可以在上述五种方法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境和犯罪者做出不同的选择,而且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犯罪环境之中,情境预防的五大方法还可以进行组合。如通过为汽车加装防盗装置和在停车场安装监控设备而加强汽车财产的安全性。

  三、情境预防之于防治表现型犯罪的正当性

  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针对高度具体的犯罪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在古典犯罪理论的指引下,通过对于犯罪人理性选择的重构并进一步通过环境的改造来促进犯罪预防的成效。根据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学者的假设,虽然一开始情境犯罪预防仅仅被适用于有关财产的犯罪以及街头暴力犯罪,但是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预设是为所有犯罪所适用的。[13]

  如前所述,表现型犯罪作为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分类,为犯罪预防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了契机。表现型犯罪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价值多元的社会在面对各种行为时的容忍度的提升,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社会规范规范在转型时期的失缺有着一定的联系。进而有的犯罪学家认为对于此类犯罪的防治应该从实证的角度进行分析,注重对于当今各种文化发展趋势进行把握,进而提出一系列社会改造手段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14]并且在提倡所谓的文化犯罪学(Culture Criminology)的基础上对于情境犯罪预防的适用进行了抨击。其认为,第一,情境犯罪预防只能应用于那些所谓的“积累型”犯罪(acquisitive crime)[15],而文化犯罪学很好的解释了表现型犯罪并对其防止提出了相应的主张。第二,学者更是对于情境犯罪预防的—一个预设理论:理性选择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这样一种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解释犯罪人做决定的过程中那些非理性的成分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不能够对于表现型犯罪的预防作出很好的解释的缘故。理性选择模式与其说是分析了罪犯选择的心理过程不如说是对于那些可以衡量的犯罪好处的罗列。最后,学者认为,表现型犯罪的在近些年的大量出现是由于文化因素的变化。[16]

  对于学者提出的质疑,笔者认为,对于表现型犯罪,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是可以有用武之地的,而且在一定的实践层面情境犯罪预防已经得以证明。

  第一,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应用虽然由具体的犯罪策略组成,但并不缺乏对于犯罪预防思想的整体把握。二十世纪以来的犯罪学理论大多从关注犯罪人着手,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的研究思路,而由此,犯罪预防的策略也就忽视了犯罪事件发生的构成要素的分析。[17]而情境犯罪预防正在基于对于犯罪情境的重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预防主张。有的学者将有关于犯罪预防的策略按照层级分为三层:首要犯罪(primary crime prevention)预防策略关注与那些旨在全面提高社会经济、物质层面进而减少犯罪的措施。第二层犯罪预防将视角集中在那些有可能引起犯罪事件的人、组织或者社会情状上。最后一层的犯罪预防注重的是即时犯罪事件发生的预防,主要集中在对于潜在被害人的救助、犯罪“热点(hot spots)”的监视等具体的措施上。[18]

  从层级上看,不能否认的是情境犯罪预防主要注重的是具体犯罪发生的制约。但是,情境预防理论也逐渐发展延伸到更高层别的犯罪预防领域和理论空间。可以说,正是基于对于二十世纪以来实证犯罪学派在首要和第二层次的犯罪预防方面的失败,才促使了情境预防理论的诞生和发展,而作为与实证犯罪学相对应出现的犯罪理论,其在理论基础的发展上也注重对于在具体犯罪预防策略之上的宏观犯罪预防的构建。在实践中,情境犯罪预防常常具有一种阶梯式构造(laddering component),也就是说,相对于不同层级的情境,需要有不同的策略对应,有一些策略可以立即起效(如在汽车中安装防盗装置)而有一些策略却是需要长期的实施才能起效(如如何防止校园中的暴力现象)。所以,对于情境犯罪预防只能防范所谓的“累计型”犯罪时不能成立的,情境犯罪预防作为一整套理论体系,有其适用于不同犯罪的可能性。

  第二,作为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基础之一的理性选择学说在应对表现型犯罪时仍存在合理性。作为理性选择学说的代表学者Richard Felson认为即使是为了寻求刺激或者其他非物质可以衡量的心理满足的犯罪者来说,在其选择犯罪时,也存在理性选择的成分:行为人由于为了控制被害人的生活,或者为了私利报复,或为了防止被害人作出令其反感的行为,或者为了提高自身的形象或者名声等等的考虑,会实施犯罪行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其均有理性选择的成分。[19]人们通常认为的极度不理性的性侵犯行为,其犯罪人也会在行为之前衡量利弊得失,并进行初步的计划,它们通常会将犯罪的地点选择在离自己居住的社区较远的地点,相比于容易得手的情境,犯罪人更愿意选择不被抓住的情境实施犯罪。[20]

  理性犯罪人不仅仅表现在那些有组织犯罪成员的身上,而也体现在所有犯罪行为的决定过程中。反对情境预防的学者所指出的对于表现型犯罪中存在的不理性成分,其实是其对于人作为主体性追求的利益的多元化的限制解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有许多可以用金钱等物质手段衡量的利益,但也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利益元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从可衡量的利益中所分离出来的。如果用上述文化犯罪学者自己的立场去说明,犯罪预防的变化,犯罪预防策略的可伸缩性也应当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而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而在这一点上,理性选择理论是开放的。基于古典犯罪学派的利益衡量理念,理性选择理论将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诸如造成表现型犯罪的各种利益驱动元素进行的解析,并通过实证的案例证明了犯罪行为如同社会行为一样,理性因素是人作为主体在行动时始终会考虑的。

  第三,如前所述,不可否认,多数表现型犯罪的出现与现代消费文化的出现和影响的扩大息息相关,但是情境犯罪预防仍旧可以解决新文化所带来的新的犯罪问题。

  首先,情境犯罪预防注重的是对于行为的防止,对犯罪行为的分析是其的强点,情境犯罪之所以如此,如前所述,也是由于实证犯罪学派所提倡的社会改造理论的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一些主要的社会改造计划已经在对于社会的整体情况进行改变的尝试,在犯罪预防语境之下的社会改造所能获得的成效就变得十分有限。[21]

  其次,情境预防的许多成效都是建立在循证科学(evidence—based)的基础之上的,[22]对于一种情境预防效果的考证,必须建立在实证数据的基础上,虽然对于犯罪的数据统计还并不能完全科学的反映一种犯罪预防措施的效果,但对于情境预防来说,从其理论之初便十分注重对于策略实施的评估与分析,并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之上得出结论并对相应的预防方法进行调整。这也是为什么情境犯罪预防的实施总是在具体的犯罪情境之中,而依据实证分析可以为具体环境之中的犯罪情形进行更为正确的描述,而为此提供的犯罪策略相较于其他犯罪预防策略而言,也更为合理与可行。而这些关于预防情境的具体描述之中,多数都包含了有关犯罪趋于经济、社会、文化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所以,建立在询证基础之上的情境犯罪预防并不是不重视文化所带来的犯罪形式的变化,更进一步而言,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注重的对于具体情境下犯罪成因的多方面的细致描述并由此产生相应的策略。

  最后,虽然在防止由于文化变化所带来的表现型犯罪增多的情况时,社会文化的变化是在制定犯罪预防策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在笔者看来,更为重要的还是关注行为本身的构成要素的控制。基于古典学派功利主义思想的路径,社会为对抗犯罪所投入的资源始终是有限的,长期的社会改造固然对社会整体犯罪情形的改观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行为也需要进行成本的考量,而长远期犯罪预防计划的收效甚微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其不经济性和内在弊端。情境预防虽然在理论上对于犯罪重置现象还不能完全进行很好的回应,[23]但是其基于具体情境的策略为分析具体环境之中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也为犯罪预防的实施划定了有限的但必要的范围,犯罪预防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有共同的理论基础,但是在具体的策略分析上必须将预防策略尽可能的细化和量化,这也为犯罪预防的资源合理组合和利用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对于表现型犯罪的行为模式,在此也依然可以适用。

  四、预防表现型犯罪的具体情境预防例证

  在具体的预防表现型犯罪的措施中,情境犯罪预防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且其运作的方式很好的证明了在对这些具体的表现型犯罪的预防中理性选择理论的正当性。其中,值得关注有以下几种具体犯罪的预防情况:

  (一)由飙车引起的相关犯罪

  飙车可以给驾驶者带来愉悦并且在同伴之间赢得所谓的“名声”,而这些好处就是行为人所努力追求的。路障(speed—bumps)以及车辆分流措施(traffic calming)运用情境预防的思想,降低了飙车可能带来的愉悦感。(u由于进行飙车的多是年轻人,而能带来愉悦的车辆一般为较为昂贵的跑车,所以与飙车相关的犯罪有盗窃。运用目标加固(Target Hardening)的情境预防策略,为汽车安装更为安全的车门锁,在停车场安装闭路监控,GPS的普遍使用也为被盗车辆的追回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更好的电子芯片防盗系统(immobolizer)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防盗措施。[24]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支撑下,这些情境预防策略更好的预测了和加固了行为人进行行为时的潜在风险和需要花费的成本,并且有效减少了可能的收益。在情境预防策略广泛实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车辆盗窃的情况在近年有明显的下降,而这主要归功于对于飙车一族的情境控制。[25]

  (二)体育比赛球迷骚乱引起的相关违法行为及犯罪

  体育产业作为现如今大众消费产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拥有大量的受众群。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体育比赛吸引了成千上万的簇拥者,而由此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足球流氓等体育比赛中的不和谐因素层出不穷。由于比赛规模的扩大,这些看似由于球迷的激动情绪引起的小规模冲突有日益扩大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奥运会、世界杯这样的超级赛事举办时,而恐怖主义的蔓延和其无差别打击的信仰,对于大型体育比赛的犯罪预防工作已经变得十分紧要。

  情境预防策略从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改良入手,在大型比赛举办的时候,开辟专门的通道和车辆供球迷使用,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官方的监控(formal surveillance)对于那些有名在册的潜在危险分子通过闭路监控和身份识别等手段禁止其靠近体育场所。在球场内,不同球队和国家的支持者被分开进行安排,对于酒精饮品也进行严控。当体育比赛结束之后,不同的球迷被安排从不同的地点和时段撤离。在球场本身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情境预防的思路,全座椅式设计就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踩踏事件。[26]至少是部分的由于这些情境预防措施的实施,球场暴力事件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有了明显的下降趋势。[28]

  (三)故意毁坏型的表现型犯罪

  故意毁坏类型的犯罪基于报复等无法用物质衡量的动机而促成行为的发生,对于故意毁坏类型的表现型犯罪,对其的预防情境主要在于加强对于物品的监控和减少从毁坏物品的行为中得到的非物质利益的控制。加拿大的温哥华对于诸如在公共墙壁上的涂鸦等毁坏物品的犯罪采取了诸如移除目标、增加监控以及日常清理等手段综合的情境预防手段,并结合社会力量共同进行防治,使得毁坏型犯罪的数量有明显下降。[29]可以说,对于毁坏型犯罪的防治光光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足的,需要对于行为发生可能的情境进行社会监控,社会资源参与犯罪预防,这也是情境预防理论所反复倡导的要素之一。

  (四)猥亵儿童的犯罪

  在反对情境预防的学者看来,猥亵儿童类型的犯罪属于典型的表现型犯罪,是为了寻求某种性刺激而实施的行为,而这样一种不正常的性刺激是由于遗传等因素造成的,情境预防并不能很好的防范这样一种情形的发生。[30]不过,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大多数的猥亵案件发生在家庭环境或者熟人环境之中,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犯罪,主要是由于得手的机会更易于被掌握,而所要承担的风险也相对比较小。[31]社会已经根据这样一种犯罪的模式做出了情境式的预防,从儿童陪伴计划(accompanying children)到对于在儿童活动的场所的雇员的背景调查等,[32]可以说虽然不管使用哪种犯罪预防措施,都无法完全消除可能的由于性刺激造成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但是对于实时犯罪机会的遏制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

  五、结语

  情境犯罪预防注重具体的犯罪事件生成模式,运用具体的犯罪预防策略,解决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的犯罪问题。在理性选择理论支撑下的情境犯罪预防对于新近出现的表现型犯罪也有着针对性的对策和方案解决,对于反对情境预防运用于表现型犯罪防治的意见是不能成立的。情境预防理论传承了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精髓,并结合由于现代科技、设计等领域发展而形成的环境预防学说,将犯罪预防的理念提升到了新的高度。虽然情境预防理论作为一种新生的理论仍旧在犯罪重置等问题上不能很好的回答反对的声音,但是其理论及其理论实践的伸缩性和具体方法的扩张,必将在将来通过更多的成功案例为其理论提供更好的支撑,也必将为各类具体犯罪的具体防治提供有效的途径和手段。




【作者简介】
刘涛,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


【注释】
[1]Keith Hayward.,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nd its Discontents:Rational Choice Theory versus the“Culture of Now”,Social Policy&Administration,Vol.41,No.3,June 2007.pp.239.
[2]See Bauman,Z.(1997),Postmodernity and its Discontents,Cambridge:Polity Press.
[3]在这里,有必要对于表现型犯罪与我国近几年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的激情犯罪作一些概念上的甄别。“激情犯罪”(crime by passion)是指行为人在外界重大刺激所造成的强烈而短暂的消极激情支配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具有行为状态的突发性、行为表象的公开性、意识状态的模糊性、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在一些学术著作中有学者将情绪(情感)犯罪(表现型犯罪的另一种译法—笔者注)与激情犯罪混为一谈,事实上二者是不同的,情绪(情感)犯罪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中涵盖了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则是典型的情绪(情感)犯罪,既具有一般情绪(情感)犯罪所共有的行为表象,又具有其自身所独有的行为特点。(参见郝小娟:《激情犯罪生成机理及其防控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可以说,表现型犯罪的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激情犯罪。对于激情犯罪这样一种概念的使用应当谨慎。本文以犯罪预防的视角审视表现型犯罪,不讨论激情犯罪与表现型犯罪在预防策略上的区别,但在笔者看来,对于激情犯罪的预防的讨论是更为困难与狭窄的,笔者也没有从情境预防的角度找到很好的答案,可以说也是本文的一大缺陷。
[4]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
[5][英]戈登·休斯著,刘晓梅、刘志松译:《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5页。
[6]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64页。
[7][美]沃尔德等:《理论犯罪学(原书第5版)》,方鹏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8]在当时,并没有“行政犯罪学”这样一个概念,此概念是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逐渐发展之后由后来的学者所提出来的,具体可参见:Young,J.(1994)“Incessant Chatter:Recent Paradigms in Criminology,in M.Maguire,R.Morgm and R.Reiner(eds),Oxford Harldbook of Criminology (1st edn).Oxford:Clarendon Press.pp.4.
[9]Clarke,R.(1992)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New York:Harrow&Heston.pp.4.
[10]可以说理性选择的理论是古典犯罪学派的正统传承,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加里·贝克(Gary Becker)使古典犯罪学重获新生。贝克认为,擅长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经济学家,也可以将他们的专业工具(例如有关理性经纪人假设、复杂的统计技术)应用于犯罪问题。[Becker,G(1968),“Crime and Punishment:An Economic Approach.”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 76:493—517.]这种古典学派的现代版通常被称为新古典犯罪学(neoclassical criminology)或者理性选择理(rational choice theory)。其理论主张的有关于犯罪人衡量利益得失和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都明显带有古典犯罪学派的标记。理性选择理论同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一样是当代犯罪预防领域内的重要理论。具体参见:Larty J.Siegel.Criminology,tenth edition,Wadsworth Publishing Co Inc,2011.而环境犯罪预防理论的发展与六十年代兴起的有关城市规划的理念的变化有着一定的联系,六十年代的著名城市设计学家Jacobs提出了有关城市设计的革新的理论,提主要主张在于重视社区的重建,运用住宅的设计、街道的设计建立一些社区居民以及行人之间的自然监控(natural surveillance)以及邻里之间的互相守望(neighborhood watch)。虽然其理论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学概念,但是其在城市设计理念中对于安全因素以及运用环境减少不安全因素的理念为环境犯罪预防的发展开启了一扇门。在此之后,学者Newman所提出的防卫空间理论(Defensible Space)很好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实践和证实了Jacobs的设想。Newman有关于美国某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的重建计划(housing projects for the low—income family)将住宅设计的概念融合在犯罪预防的理念之中,并通过具体的实施和得到的数据证实了这套理论的有用性。在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之中,关于减少犯罪机会的设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借鉴了环境犯罪预防的理念。具体参见:Jacobs.J.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New York:Vintage Books,1992.Oscar Newman.Creating Defensible Space U.S.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Office of Policy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1996.
[11]See Ronald V.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Second Edition),Harrow and Heston:Guildeland,New York.
[12]第4、5项方法是新近提出的有关情境预防的主张。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另外一大优势便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及时调整和增加预防手段,第4项关于防止冲突的手段就是由于一些质疑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的学者对于情境预防理论能否对于前文所述的“表现型犯罪”有所防范的质疑以及实际情境预防在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而情境预防学者们进一步提出的一些修正。具体参见:
[13]See Ronald V.Clarke.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Theoretical Background and Current Practice.From M.D.Krohn et al.(eds.),Handbook on Crime and Deviance,Handbook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Research,DOI 10.1007/978—1—4419—0245—0—14,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LLC 2009.
[14]See Keith Hayward,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nd its Discontents:Rational Choice Theory versus the “Culture of Now”,Social Policy&Administration,Vol.41,No.3,June 2007.pp.238—244.
[15]这里的积累型犯罪是与表现型犯罪所相对应的概念,主要是指那些以财产等可以衡量的利益作为目标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16]See Keith Hayward.,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nd its Discontents:Rational Choice Theory versus the“Culture of Now”,Social Policy&Administration,Vol.41,No.3,June 2007.pp.238—244.
[17]See Patricia L. Brantingham,Paul J. Brantingham and Wendy Taylor: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s a Key Component in Embedded Crime Prevention,Revue canadienne de criminologie et de justice penale,April 2005.
[18]See Patricia L. Brantingham,Paul J. Brantingham and Wendy Taylor: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s a Key Component in Embedded Crime Prevention,Revue canadienne de criminologie et de justice penale,April 2005.
[19]Richard B. Felson,Violence and Gender Reexamined,Washington,DC: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2.
[20]Janet Warren,Roland Reboussin,Robert Hazlewood,Andrea Cummings,Natalie Gibbs,and Susan Trumbetta,“Crime Scene and Distance Correlates of Serial Rape,”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14(1998):35—58.
[21]Rick Linden: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Its Role in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Initiatives,IPC Revue de l’ReviewVolume 1:pages 139—159 March/mars 2007
[22]具体可参见:John Eck(2005).Evaluation for lesson learning.In Nick Tilley(ed.),Hand book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mmunity Safety.Wilan Publishing:Portland,Oregon.
[23]犯罪重置Crime Displacement,主要是指在情境犯罪预防重所出现的犯罪重新出现的情况,这主要是指由于情境犯罪预防主要关注的是具体的犯罪实施情境,所以对于周边那些并没有被情境预防策略影响到的地区会在情境预防实施过程中承受犯罪数增加的可能性,进而反对情境预防的学者就进一步提出由于犯罪重置的存在,情境预防所声称的良好效果并不真实。不可否认,犯罪重置现象的确在情境犯罪预防的策略之下已有出现的例证,但是情境预防的学者仍旧为其辩护,其认为,虽然存在着犯罪重置现象,但与此相对应的另外一个由情境犯罪预防所带来的积极的变化应当值得注意:犯罪预防的边际效应(Diffusion of Benefits),其主要是指由于犯罪人不清楚或者由于理性的衡量等因素所造成的犯罪预防效果的扩散,不仅在那些事实了情境预防策略的地区有了犯罪的下降趋势,周边的地区也有了相应的边际效果。而正是这样一种边际效果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犯罪重置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情境预防学者进一步论证到基于实际的统计和犯罪机会的特定性,犯罪重置并没有像那些犯罪情境预防的学者所言的那样严重。不过,这样一个犯罪重置的问题始终是情境犯罪预防所要面临的调整之一。具体可参见:Martha J. Smith,Ronald V.Clark and Ken Pease:Anticipatory Benefits in Crime Prevention,Crime Prevention Studies,Volume 13,pp.71—88. Ronald V. Clarke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Second Edition),Harrow and Heston:Guildel and,New York.Ronald V Clarke and David Weisburd:Diffusion of Crime Control Benefits:Observations on the Reverse of Displacement,Crime prevention studies,1994.
[24]Southall,D. And Ekblom,P.(1985),Desiging for Car Security:Towards a Crime Free Car,Crime Prevention Unit paper 4,London:Home Office.
[25]Brown,R. (2004),The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immobilisation:changing patterns of temporary and permanent vehicle theft.In M.G. Maxfield and R.V. Clarke(eds),Understanding and Preventing Car Theft (Crime Prevention Studies,vol. 17),Mensey,NY:Criminal Justice Press,pp. 101—19.
[26] 具体的例证可见:Taylor,P.,Hoare,J. and Murphy,R. (2007),Property crime. In S. Nicholas,K. Kershaw and A. Walker(eds),Crime in England and Wales 2006/7,Home Office Statistical Bulletin,London:Home Office,pp. 73—94. Brown,R. and Thomas,N.(2003),Ageing vehicles:evidence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new car security from the Home Office Car Theft Index,Security Journal,16,3:45—54. Brown,R.(2004),The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immobilisation:changing patterns of temporary and permanent vehicle theft. In M.G. Maxfield and R.V. Clarke(eds),Understanding and Preventing Car Theft(Crime Prevention Studies,vol. 17),Mensey,NY:Criminal Justice Press,pp. 101—19.Webb,B. (2005),Preventing car crime. In N. Tilley(ed.),Handbook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mmunity Safety,Cullopton:Willan,pp. 458—85.
[27]Taylor The Rt Hon. Lord Justice(1990),The Hillsborough Stadium Diaster,15 April 1989:Final Report,London:HMSO.
[28]具体数据可参见:University of Leicester,Center for the Sociology of Sport(2001),Football and Football Hooliganism,Fact Sheet 1,Leicester:University of Leicester.
[29]Spicer,V(2007),The portrait of a vandal:how Vancouver reduced graffiti by 80%over three years.Presentation to the 18th Annual 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Conference held at Madison,Wisconsin.
[30]See Keith Hayward.,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and its Discontents:Rational Choice Theory versus the“Culture of Now”,Social Policy&Administration,Vol.41,No.3,June 2007.pp.237.
[31]这一点与情境犯罪预防的两个理论前提(理性选择和犯罪环境预防)都有一定关系,情境犯罪预防的支持学者就指出,大多数犯罪人喜欢在他们熟悉的地方犯罪。因此,在他们的模式中,犯罪,即使是“搜寻模式”的犯罪(就如同这里的猥亵儿童的行为—笔者注),也被认为可能发生在犯罪机会与认知性的熟悉区域交叉之处。他们还认为,一个人产生犯罪动机后,“犯罪的事实是一个多阶段决定过程的最终结果,这样的过程,是在一般环境内寻找并确定出于时间与空间中的一个目标或受害人”。学者指出,在表现型犯罪罪中,这个决定过程“可能包含最少量的阶段”,可以合理地期待该种犯罪所经过的距离通常要短于深思熟虑的犯罪。(参见Anthony E.Bottoms,Place,Space,Crime and Disorder in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y[G].(Fourth Edition)(2007,edited by Mike Maguire,Rod Moran and Robert Reiner):544.转引自李瑞生:“空间、失序与犯罪一西方环境犯罪学研究综述”,载《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可以说,周围环境的特点决定的了具体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犯罪人对于周围环境、机会和风险的评估是犯罪发生的心理准备过程,这两方面的结合触发了以寻找目标为首要特点的犯罪的发生。
[32]See Wortley,R. (2006),Sexual abuse of children:can situational prevention work?Presentation to the 17th Annual 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Conference held at Madison,Wisconsin. Available at:www.popcenter.org/conference/conferencepaper/2006/Wortley Sex Abus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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