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证照科 |
办理地址: | 龙吴路51号1号楼505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2:30-17:00 |
办理时限: | 1、受理申办人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 2、《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核收到有效登记表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要求的,告知申办人补齐材料,一个月内不能补齐的,需重新申办;材料齐全送达后10日内对选址、场地、布局进行现场审核;实地审核后5日内给出审核意见,答复申办人,合格的发予其《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回复。 3、《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收到复审申请后10日内对诊疗场所、仪器设备、兽医人员、各项制度、上墙公开、废弃物处理等事项进行实地审核;实地审核后10日内给出审核意见,答复申办人,合格的发予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回复。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
申办手续: | 1、书面申请(打印件); 2、经营场地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诊疗场所平面规划布局图(标准设计图纸);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聘用兽医的身份证明、最终学历证明、注册兽医师资格证、上岗执业资格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诊疗设备清单; 7、废弃物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选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的规定。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3、沪畜牧办(2003)第34号《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4、沪畜牧办(2002)第73号《上海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