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
办理地址: |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01A室 |
办理时限: | 按有关规定 |
申办对象资格: |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 |
申办手续: | 1、建设项目应该符合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2、符合机构(设施)设置的标准。 3、基本具备土地使用、市政配套等建设条件。 4、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市财力安排的可能。 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上齐全的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 ——项目建议书。 ——附件。 |
办理程序: |
1、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或区县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
办理依据: | 1、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若干规定》(计计(1978)234号) 2、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74号) 3、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 5、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