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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机动车维修经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地址: 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00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办手续: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表式可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领取或到WWW.JT.SH.CN网站里下载);

  2、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包括厂址方位图、工间布局图(比例1:500或1:200,单位毫米),规格2#标准图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及来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及维修技工的有效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6、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明细表及来源证明和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允许外协设备协议;

  7、环保证明

  8、维修管理制度。

  9、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增加经营项目需报送1、3、4-9项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还需提供1、安全管理人员名册;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安全操作规程。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自收到受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与否决定;

  3、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10日内负责通知、送达申请者。予以许可的,申请者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4、申请者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等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5、经营者办理停业、歇业、终止的需到交通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交回《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工作。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第55号公告)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 4、《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5、《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GB/T16739.1-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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