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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确认其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日期:2012-08-01    作者:于飞律师

【案情】
原告 余某某,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
被告 雷某,男,34岁,汉族,本科文化。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雷某某。 2008年原、被告按揭购买西安市电子西街融侨馨苑两室两厅商品楼一套。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9、2010年曾因生活上的琐事发生过几次争执,原告余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雷某解除婚姻关系,儿子雷某某由原告余某某抚养,被告雷某支付抚养费。
【审判】
本案受理后,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劝导,双方分歧仍然较大,原告在庭审中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两份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提出异议,签离婚协议是自己一时冲动,不是自己的本意。该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发生纠纷时私下达成的协议,只能证实曾经发生过矛盾,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案中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予以认定。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鉴于被告雷勇表示不愿离婚,有努力挽回婚姻的行动,因此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共同抚育子女,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夫妻感情还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
案件宣判后,原告被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对此类纠纷,要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办案人员必须从法理、情理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说服教育。双方虽产生过不少矛盾,都是因为生活琐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应考虑到双方有较牢固的感情基础,只要正确对待夫妻矛盾,互相信任、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遇事能冷静处理,珍惜双方感情基础,重视审视和开始新生活,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主要是根据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矛盾的程度、夫妻有无可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为判定。一是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好,发生纠纷是生活琐事,不能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一般不判决离婚;二是有些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因发生一件事闹矛盾,接受不了,
一气之下,提出离婚,一般女方较多,一律不判决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即挽救一个家庭,又可以是双方当事人能够重视审视自己的婚姻,谨记教训,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改正自己缺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做到不意气用事,盲目提出离婚,只要发生矛盾,就要离婚,离婚成了口头禅。法官用忘我的工作热情打动当事人,拉近与群众的感情,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化解心结。做到案结事了,结案一件,教育一片,起到法制宣传的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从而能够得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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