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从该解释制定的背景和初衷而言,第8条所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至于当事人为离婚而自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则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确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签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是双方在2006年2月这个时候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双方在离婚时即2007年4月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来分割共同财产),因此该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许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14万元的9万元归原告王某所有。
作者:广丰法院 邱振华 德兴法院 祝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