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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婚姻家庭律师 被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时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赵治国律师
 塘沽离婚律师咨询20061230,原戴某某、被告秦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071月至2012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09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101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1230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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