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
办理地址: | 西藏中路656号1408室 |
办理时间: | 星期二、三、四 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 星期一、星期五 下午1:00~4:3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申办对象资格: | 1、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 2、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2) 有相关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和仪器; (3) 有符合规定的安装维修营业服务制度; (4)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
申办手续: |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燃气器具售后服务项目或相关的文件; 2、 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行政隶属上级部门的批复 ; 3、 售后服务人员负责人任命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 4、 受燃气器具生产厂家委托的安装、维修协议书 ; 5、 有关售后服务场所的证明 ; 6、 市燃气处核发的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7、 维修质量标准、安装操作规程和安装验收标准 ; 8、 有关配件的陈列样品柜和标价签、配件的价目表 ; 9、 有关费用的收费标准(人工费、上门费、安装费、保养费) ; 10、其它(制度类)。 |
办理程序: |
1、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项审批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第十条; 《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