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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五)
发布日期:2012-07-28    作者:杨振夏律师

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后
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五)
—— 一起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残疾后要求民事赔偿后的纠纷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2、 工伤保险法规及地方规章的规定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即除了医疗费和丧葬费外,其他项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3、司法解释规定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8月1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规定是目前解决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规则。
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杨振夏 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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