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电话:24029787,地址:吴兴路225号,邮编:200030)。 |
办理时限: | 区县司法局初审时限为7日(即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市司法局审批时限为7日(即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批)。 |
申办手续: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 |
办理程序: |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