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
办理地址: | 吴兴路225号2307室 |
办理时限: | 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核准手续。 |
申办对象资格: |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上海市司法局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丧失设立驻华代表机构规定条件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代表处休业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自行注销。代表机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证书,由上海市司法局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1)在其本国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2)被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3)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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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处的,应当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核准手续。对被注销的代表处,由司法部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代表执业证,并由市司法局予以公告。 申请将代表处迁往其他城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向拟迁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司法部核准。驻沪代表机构持核准通知,到市司法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
办理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