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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吕震律师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张先生和李小姐于2006年11月8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合。 2009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但是双方直到2011年3月一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张先生问律师如果女方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按照离婚协议书对双方财产及子女进行相应判决。
律师解答: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男、女双方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男女双方的财产以及子女的分配。关于男、女双方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而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男、女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如果经过诉讼程序,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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