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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
发布日期:2012-07-21    作者:孙新律师

债权人会议主席<破产债权<破产法律知识网站: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的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法律规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均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其具体职权如下:
  一、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按法律规定在三天前发通知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二、 宣布会议开始,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及与会人员应遵守的会议纪律;
  三、 主持会议题的讨论,确保会议议程的有序进行;
  四、 对会议议程作出决定。如决定表决的开始和表决的结束、延长会议期间,下次会议的议题、议程等;
  五、 询问债务人、债权人;
  六、 宣布表决结果,作出会议总结,并宣告闭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其肩负特殊职责,因此,主席的权利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执行,如果会议主席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主席,而不能由主席自己或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破产债权<破产法律知识网站:企业破产网//www.365lvshi.com/qiyepochan/06a/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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