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规定了两个“半数”和一个“三分之二”为决议通过的条件。
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这里又有两个限制性条件:
1、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即指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是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之一,但是,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不一定都有表决权,如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
2、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并登记债权,其债权人资格被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债权人,这部分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决议有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是指接到通知准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视为放弃,不应计入表决总人数内。
二、 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这是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的又一限制条件,指虽然过半数的债权人通过了决议,如果这些过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没有占到无债权担保总额的一半以上,决议仍不能获得通过。
三、 关于对和解协议的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过半数人的债权要求是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注:以上所提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