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列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这表明,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不仅有债权人,还有列席会议的人,列席会议的人有公开、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但是,列席会议的人有义务正面、完全回答债务人的询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这里的“必须”是指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代理人或者指派代表参加,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可视为妨碍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外,下列人员也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
一、 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有对破产企业管理、指导的责任,对破产企业也比较了解,让其参与列席债权人会议,有利于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清算组。清算组是破产清算的主要执行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估价、变现、分配工作的专门组织,其活动与债权人利益有直接关系和负有重大的职责,清算组列席债权人会议,直接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有利于清算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
三、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法律规定,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组成,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及时查清并解决相关问题,也便于对破产程序进行控制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