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发出通知,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发出通知要分两个阶段分别发出。第一阶段,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立即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发出通知,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第二阶段,宣告破产后,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只能提供给清算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业务结算”;该意见还指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副本)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提供给清算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该规定还指出:“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法律对人民法院对受理企业破产后应当通知开户银行作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意义:
一、 防止债务人恶意与个别债权人串通搞个别清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利益;
二、 防止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被他人强行执行;
三、 防止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转移资金;
四、 增加清算组清算使用费的透明度,便于监督和方便清算工作。
法律的这些规定,总的原则仍然是从保全破产企业财产和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因此,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立即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如果银行方面违反人民法院通知的规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划扣债务人的即存款和汇入款抵扣还贷,扣划的无效,应当退回划扣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