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的第四项指出:
“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划扣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裁定书的通知后,应当主动履行通知规定的义务,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开户银行在收到通知后的扣划行为无效,经要求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可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执行,并可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是:
一、 罚款。罚款的金额:对个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 拘留: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