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打得就是证据,就是民间所谓的空口无凭,法院更不可能在证据不足情况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问题就出在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即银行又单方制作《债务逾期清收通知单》,内容是某某某,你(你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我行借款多少多少元,已还本息多少元,尚欠本息多少元,限在多少多少日内归还,下面署明通知人某某银行,另一侧有收件人栏。
对此通知单大家以前都把其看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认为只要债务人签收就意味着时效可重新计算。笔者认为,不能如此简单把此当作时效中断的事由。理由是:
一、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内发生中断的事由,比如债务人偿债,债权人追讨或提起诉讼等等,诉讼时效届满后就不存在中断。
二、如果简单地把前述行为看作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那么就侵害了债务人享有的时效利益。
三、通知单是债权人单方制作向债务人下达的,债务人在收件人一栏签名只能表明其收到此通知单,并不表明双方因此而对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周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