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不成反毁容 无资质美容院被判赔偿
爱美的蔡某想祛斑,不料,在进行激光祛斑美容手术后,脸部皮肤却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痛苦不堪的蔡某一纸诉状将美容院店主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7月18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某赔偿原告蔡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390.89元。
2009年9月,原告蔡某到被告黄某开办的无资质的弋阳县珍自然美容院进行脸部祛斑美容,黄某共收取了蔡某美容费用人民币6000元,并将蔡某带到其在横峰县开办的美容店进行激光祛斑美容手术。2009年10月7日,黄某丈夫曹某向蔡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护理期限一年,有效率可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如后期因自身因素脸上长色素,内服外用产品费用自理,黄某可免技术费用。蔡某在黄某处美容后,脸部皮肤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经双方协商,2010年5月至6月期间,黄某委托南昌市有关美容机构为蔡某做了进一步美容治疗。经过治疗,蔡某认为美容行为未达到预期效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处理未果,蔡某遂诉至弋阳县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相关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的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其损害后果与激光手术有因果关系,后续治疗费约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某到被告黄某美容店进行祛斑美容,双方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黄某在未取得合法的美容资质情况下为原告进行美容,其行为存在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且为原告施行的激光手术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美容院的资质应当审查和了解,并且在美容发生纠纷后,应当到正规的美容机构进行补救治疗,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黄某赔偿原告蔡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390.89元。
宣判后,蔡某不服,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到黄某美容店进行祛斑美容,双方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蔡某在美容过程中脸部皮肤受到伤害,经鉴定与黄某美容店的美容过程有因果关系,黄某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蔡某在接受美容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黄某的美容资质,在脸部皮肤受到伤害后,没有到医疗技术较好地正规医院接受治疗,使面部伤害未能得到及时彻底的治疗,蔡某自己也有过错,应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