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法庭的审理。针对本诉的争议焦点“12000元是否包含在58000元以内”,本律师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两张收条证明原告在2012年1月10日、11日收到被告转让款12000元、58000元。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八(公安机关在2012年3月10日做的询问笔录)中被告经公安机关询问:“你差彭某什么钱?”被告答:“店子转让费的尾款,20000元。”
被告认为:“12000元不包含在58000元以内”,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2000元+58000元=70000元,按照此说法,被告不可能欠原告20000元,该说法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八自相矛盾。
原告认为:“12000元包含在58000元以内”,只不过2012年1月11日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具的总收条时没有将2012年1月10日的收条交还原告,该说法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八完全吻合。
因此,本律师认为12000元包含在58000元以内,被告欠原告转让余款20000元,贵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