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过错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违反单位(包括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的权责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只有实际用工关系没有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直接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合同,只能将其退回到有形式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提供相关违纪事实资料。然后劳务派遣公司依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